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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本科生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 来源:
  • 发表日期:2013-11-02
  • 阅读次数:
  • 作者:
  • 编辑:张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本科生班主任工作,根据《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华师党字[2005]2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全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华师党字[201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班主任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书育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学校关于全员育人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班主任工作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鉴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为人师表。

(三)掌握从事班级管理工作必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配备与管理

第四条 班主任配备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兼顾教师教学研究方向与本科班级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我院专任教师中选聘,择优录用。

第五条 班主任配备以自然班为单位,每一名班主任负责不多于两个教学班级。

第六条 班主任的聘期为两年以上。聘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七条 班主任在学院分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代表学院对班级实行全面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开展谈心谈话,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家庭情况、学习生活表现等基本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学习环境。

第九条 开展学风建设,抓好专业教育,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前景、稳定专业思想、做好学业规划,引导学生阅读专业书籍、积极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和从事课题研究。

第十条 指导学生班级、党团支部建设,定期召开班会、党团组织生活会,选拔、培养学生骨干,组织学生开展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配合辅导员开展评优评先、资助帮困、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双推”工作以及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等工作,协助辅导员积极防范、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保障学生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人文艺术和学术科技等第二课堂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升。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四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方式为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考查与学生民意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报送学工部(处)备案。每年九月,班主任需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学年工作总结,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有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组织学生对班主任进行民意测评,检查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对班主任工作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班主任的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奖、津贴发放、职称职务评审挂钩。同等情况下,优秀班主任可优先评选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晋升职称职务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其班主任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工作津贴,并按照每学期30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经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扣发班主任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我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教育学院班主任工作量化表

 


工作量化

思想教育

1、每周开放办公室1小时,与学生单独或集体谈心;

2、加入班级QQ群或开通微博、微信。

学业指导

1、每月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

2、定期举办专业交流会。

服务管理

1、定期召开班会;

2、协助辅导员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

第二课堂

1、吸纳或推荐优秀本科生参加专业教师课题研究;

2、指导大学生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和专业实习、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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