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开始执行)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本着兼顾公平与效益的原则,特制定博士生招生名额分配规则:
1.新选聘的博士生导师第一年必须招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
2.对学术成果突出、学术影响大的教授在博士招生名额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近五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获国家教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入选国家社科文库,或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等,获奖或立项前三年每年增加1个博士生招生名额。
3.近五年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自然基金一般项目者,立项前三年优先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在一级权威期刊(24种权威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论文发表当年优先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者,获奖前三年优先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博士生获省优博士论文者,两年内优先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以上几种情况,当年新选聘博士生导师除外。
4.2013年后新选聘博士生导师,每4年原则上有一年只招1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或教育博士;2013年前选聘博士生导师每6年须有一年只招1名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博士或教育博士(从2014年开始算起)。享受第2、3条优惠者,可不受此条限制。
5. 每人每年招生指标不得超过2个;每个项目相应优惠指标只能使用1次,不重复计算。
6.依照学校文件要求,1996年至2013年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者原则上不再招收博士生。结合我院实际,年满62周岁的导师可向学院提出延长招生的申请,延长时间最多为一年。
7.2013年后审批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年满57周岁者原则上不再招收博士生。结合我院实际,年满57周岁的导师可向学院提出延长招生的申请,延长时间最多为一年,且只能招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或教育博士。
8.在当年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篇者,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停招博士生;三年内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有2篇及以上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博士生招生资格三年。
本办法自2019年起实施,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