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研究生院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将《通知》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等文件(见附件)转发给每位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学习,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诚信教育,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明确学位论文审核各环节各相关责任人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所指导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三、研究生院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27-67861490,67866766,举报信箱:xwb@mail.ccnu.edu.cn,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请各单位开展一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自查工作,并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含《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传达情况、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结果、预防论文作假的经验或未来预防举措等内容,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报送研究生院411室欧阳老师,联系电话67861490,电子信箱:xwb@mail.ccnu.edu.cn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2.《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3.《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5.《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6.《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
研究生院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