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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范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文件 (2023年修订版)
  • 来源:教育学院融媒体中心
  • 发表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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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韵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办法(试行)》《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规定(修订)》,结合教育学院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中的实验室是教育学院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教育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的统称,适用于教育学院所有实验室。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验室安全责任实行分层管理,建立学院、实验室两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学院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师生的三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分管领导为学院实验室安全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分实验室负责人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体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开展实验的师生是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教学教师、毕业论文(实训、实践)指导教师,负责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安全审核,对实验过程安全负教育培训、示范指导、监管提醒责任。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实验室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员为成员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设施和环境建设;负责制定和细化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规范手册,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落实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安全准入制度;做好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领导、处置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安全事故。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2023年2月)

组  长:李玲 雷万鹏

副组长:田友谊

成  员:程红艳、吴航、徐添喜、张娜、宫慧娜、袁维、王、刘丽伟、覃娟、夏儒斐

各级安全负责人需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

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学校负责,需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实验室分管领导

1.认真执行学校、学院制定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实施细则,每年定期与分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3.负责制定每年度实验室安全教育月活动及日常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演练工作方案并组织执行。

4.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定期对各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定期监督、检查各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定期开展学院及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如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立即整改。

7.确定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分管领导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员

1.实验室安全员由一名实验技术人员兼任,负责协助实验室分管领导开展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2.协助领导拟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3.及时传达教育部、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项通知及要求,撰写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整改报告、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各类文字材料。

4.每年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月工作,具体包括:

(1)对新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验室准入考试,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2)认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展,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提升学院师生安全意识。

5.认真做好上级单位(教育部及学校)和学院内部(学院、中心、各实验室)等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6.负责实验室安全档案及台账的管理工作。

7.落实所有实验室值班人员(应相对稳定)协助开展所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8.督促实验室安全检查人员每天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水、电、门、窗、仪器设备、消防设施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9.熟悉实验室各项安全要求,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四)实验室负责人

1.认真执行学校、学院制定的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对本实验室所有参与实验的师生积极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

3.做好所分管实验室的“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规程,维持实验或实验教学秩序,防止学生将实验相关材料带出实验室。

5.严格执行实验室物品领用保管制度,确保实验室物品安全。

6.确定所负责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人员,每天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包括水、电、门、窗、仪器设备、消防设施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7.每月检查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水电线路、基础设施和消防设施的安全情况,保证实验室运行安全。

(五)实验课教师

1.切实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进行实验教学,严格要求学生共同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授课前,认真准备并检查实验所需的仪器和实验材料,严禁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和材料。  

3.实验操作前,必须向学生讲授本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等。实验过程中,认真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如发现违章操作应及时予以纠正。

4.学生实验结束后,指导学生做好仪器设备整理和杂物清理工作,凡属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交回,由专人收管,并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的电、气、水源关闭情况。

5.对于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按实验室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记录,如有损坏,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技术人员。

6.一旦发生事故,协助事故当事人保护现场,并疏散无关人员。必要时应按照学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采取紧急措施,以免事故扩大。

(六)研究生导师

1.对科研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如存在风险要主动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严禁使用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和材料。  

2.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内容,让安全教育入脑入心。严格要求学生共同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项目开展前,必须向学生讲授本项目开展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等。项目开展过程中,知悉学生的操作情况,如发现违章操作应及时予以纠正。

4.告知学生项目开展过程中,实验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整理和杂物清理工作,凡属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交回,由专人收管,并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的电、气、水源关闭情况。

5.对于项目开展过程中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按实验室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记录,如有损坏,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技术人员。

6.一旦发生事故,按照学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采取紧急措施,以免事故扩大。

(七)参与实验学生

1.认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实验室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关于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掌握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式以及灭火设施的使用方式。

2.所有新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在从事实验前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签署《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三方责任书》,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和科研工作。

3.实验开始前,结合教师要求,准备实验用具和材料,检查所涉及仪器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实验过程中,严格按照实验教师及值班人员的要求安全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整理和杂物清理工作,并关闭实验室的水、电和仪器设备;离开实验室前,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包括电灯、空调、饮水机等),并锁好门窗。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奖惩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实验室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出现以下情况时,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实验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学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者。

2.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者。

3.阻挠、干涉实验室安全监管执法或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者。

4.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未整改到位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者。同一隐患在实验室重复出现,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实验设施设备者。

5.未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等情况者。

6.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实验室安全事故者。

7.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积极采取处置措施、迟报 瞒报谎报漏报、人为破坏事故现场,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者。

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

实验室当事人、目击者、值班人员、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得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实验室分管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实验室分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并启动《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上报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以及保卫处;如事故情况危急,应及时拨打119、110、120报警求助。
如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确需处分的:

1.领导干部,参照《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问责办法》执行。

2.学校教职工如需处分,参照《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和《华中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办法》执行。

3.在校学生如需处分,参照《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与矫正教育管理细则》和《华中师范大学普通研究生危机处分与矫正教育管理细则》执行。

4.在校博士后、各类临时聘用人员、短期访问人员等如需处分,按照合同执行,合同若未明确规定参照学校教职工进行处分。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教育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华中师范大学)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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