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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本科教育督导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 来源:教育学院本科教育委员会
  • 发表日期:2022-11-17
  • 阅读次数:
  • 作者: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 编辑:黄韵晨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水平、提升育人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院本科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人员

(一)学院教育督导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本科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调研、咨询、评估、指导。

(二)学院根据专家型与管理型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聘请教育督导,人数1-5人,聘期5年,可连续聘任。

(三)教育督导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7周岁。若聘期内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可解除聘约关系。

(四)教育督导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员名单,并报本科生院教学工作评估建设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教育督导主要负责本院的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包括:对教学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督导、检查与指导,对教风、学风、考风进行监督与反馈,收集、统计、分析与反馈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推广好的教学典型,配合本科生院教学工作评估建设办公室完成专项教学督导工作等。

(二)教育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课评课。对本院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是中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课堂教学听课记录表》(以下简称《听课记录表》),听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引导帮助教师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

2.质量评价。对本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特别是对新开设的课程、学生评教排名靠后的课程以及对新入职教师所授课程进行重点评价。

3.会议研讨。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和征集师生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召开学院教育督导工作会,梳理听课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三、工作要求与规范

(一)教育督导应加强学习党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理论、法律法规,学习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教育督导应按照工作安排和计划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干扰或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应遵守工作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院教学办反馈,不得私自对外发布和传播。

(三)教育督导需完成定量听课任务,每月听课不少于8课时。听课时间和课程可自行选定,督导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课堂。原则上单次听课应持续1课时,至少不得低于半小时。听课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填写《听课记录表》,并按月将《听课记录表》提交本科教学办存档。

(四)督导正常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被督导对象必须予以配合,积极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教学档案并如实介绍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拒绝、干扰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教育督导享有直接向本科教学办和本科教学主管领导及督导对象进行信息反馈的权利。一般性的督导意见,由督导现场反馈给教师;每月及学期末定期向本科教学办进行信息反馈。信息反馈之后,督导还应持续跟踪了解有关问题的整改与落实情况。

(六)相关教师应认真对待教育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反馈的问题及时做进一步了解与分析,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改进相关工作。

(七)学院教学办应及时将教育督导开展巡视检查、听课评课、专题调研的工作记录及其提交的咨询建议、工作总结等文件进行分析整理、归档保存,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教育督导工作会议,研判教学督导信息,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四、绩效考核与待遇

(一)本科教育委员会对教育督导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履职能力、督导成效等方面。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教育督导由学院发放专项劳务费,费用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基本劳务费10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年度考核“优秀”的,再一次性给予绩效奖励。


教育学院本科教育委员会

2022年11月


审读人:田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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