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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选派湖北省第五批“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通知
  •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 发表日期:2016-01-06
  • 阅读次数:
  • 作者:佚名
  • 编辑:admin

校内各单位:

按照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锻炼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队伍,2016年继续选派第五批“博士服务团”到基层服务锻炼。为做好我校第五批“博士服务团”成员选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

全校在职的教职工,共5名,旅游管理、教育学(高中教育或职教管理)、城乡规划、戏曲研究(南戏)、电子商务、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等相关专业优先。二、人选条件

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有吃苦和奉献精神、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有专业特长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确有需要可适当放宽);

3.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和生活。

二、服务锻炼安排

1.岗位安排

第五批“博士服务团”成员主要派往我省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幕阜山区4个连片特困地区所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根据“博士服务团”成员本人专业领域和特长,安排在县直专业技术部门和县域重点企事业单位相关岗位工作。

2.时间安排

在基层服务锻炼时间为1年,于2016年2月底派出到岗工作。

3.工作待遇

服务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其行政职务安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公休假和探亲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服务锻炼期间,每季度可在接收单位报销一次服务地和家庭所在地的往返交通费,因公出差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服务锻炼期间,省委组织部、团省委按照每人12000元的标准拨付调研工作经费,从省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博士服务团”成员可优先入选“湖北省青年英才开发计划”,获得相关支持;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

服务一年期满考核合格者,返校后在职称晋升评定时可以相当于已满足了“出国半年以上”这一资历条

请有意者填写《湖北省第五批“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附件2),于2016年1月11日上午9点前上交,纸质版交至行政楼附楼303,电子版发送至ccnutw@qq.com,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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