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稳定是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行字(2017)13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教育学院实验室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教育学院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教育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的统称,适用于教育学院所有实验室。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实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遵守实验室的所有规章制度。
实验室内均配置有消防设备。进入实验室的全体师生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视情况主动扑救,及时上报学院领导,情况危急时,直接拨打119火警电话。
实验室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的设置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安装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充分考虑室内所有用电设备的用电量,合理布置插座位置。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违章电器。不得擅自改装、拆修仪器设备。实验室内禁止堆放无关杂物,配电箱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实验室内的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识等必须齐全有效。
各实验室负责人需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加强“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如遇紧急事故,及时进行必要处理,并上报学院领导。
各实验室钥匙交由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管理。各实验室负责人需严格规范钥匙使用,做好记录;配、发钥匙要报院办公室备案;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与他人使用。
各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进出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室负责人每天下班前需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然后确认所有设备、电源已关闭,清除室内外杂物,关锁所有门窗,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节假日或夜间如需使用实验室,事先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实验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本科生实验应尽量避免安排在晚上进行。
在实验过程中,所有师生需严格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进行实验,并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规定和操作规范;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实验结束后,做好仪器设备整理和杂物清理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地面、墙面、桌面的清洁;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
第二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需按照学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实验室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保证质量。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各实验室负责人需定期对本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进行盘点、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
所有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设备的操作规程。如需使用大型仪器进行实验,必须接受相应仪器设备的专业培训,培训通过后,持证预约实验。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实验室设备秘书,认真查清原因,并及时进行修复。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赔偿损失。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者已严重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主动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如有仪器设备丢失,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认真查找。如确认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实验室定期(3-6个月)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
学院每年秋季学期初对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学生、教师、外来研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研究生导师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列入指导内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学院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新进入实验室的学生、教职工和研究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先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考试合格后,签署《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和科研工作。如需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还必须参加相关仪器设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并持有证书才能上岗。未取得相应学分或未通过考核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院、各实验室逐层检查的方式。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员每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分实验室负责人每日进行一次安全自查。
学院检查需严格按照《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教育学院所有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警示牌填写是否完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2. 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使用预约记录、设备使用记录、人员进出记录、大型仪器报修记录是否正常;
3. 实验室门、窗、水、电的安全情况,是否有大功率违章电器;
4. 实验室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5. 实验室大型仪器使用是否正常;
6.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各实验室值班人员的日常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学院和实验教学中心检查结束后,如发现有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相关实验室负责人,及时整改完善。对于较为严重或共性的问题,在实验室安全例会上予以说明,并责令相关实验室及时整改。整改实行隐患销号式管理,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有复查确认,有记录,避免同一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后仍然重复出现的情况发生。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实验活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通过方可恢复实验。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档案及台账管理
各实验室安全档案包括《实验室借用申请表》《实验设备借用申请表》等所有实验室的记录数据。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实验室分管领导负责实验室安全档案的检查、监督工作。
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档案及台账包括:
1. 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2. 实验室仪器设备档案:包括教育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故障、维修、报废记录、大型仪器设备培训记录以及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文档等。
3. 实验室检查报告:包括《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等。
4. 实验室安全培训:包括《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台账》等。
5. 实验室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包括《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教育学院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员》等。
6. 安全事故:包括《教育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台账》等。
实验室安全员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档案及台账的记录和管理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实验室分管领导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档案及台账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实验室以及学院安全档案和台账需严格实行专人管理,禁止他人借阅或委托他人记录。所有规章制度必须切实可行,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完整。
第六章 消防、应急设施管理
消防、应急设施由学校统一购置配备,学院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消防、应急设施的检查,保证随时可用。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进行维修。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应及时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设施的放置要根据防火的具体情况放置在易见易取位置,定点存放,防止暴晒、风吹、雨淋,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消防、应急设施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消防知识。
全院师生都有保护消防、应急设施的责任,不得损毁。否则,学院将按照学校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根据起火性质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并及时上报学院。
第七章 实验室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
实验室项目开展风险评估与管控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保障。
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等项目开工前,要对空间布局、消防、强弱电、给排水、供暖与通风、建筑材料等提出一般性要求,同时要根据实验室安全的使用特点提出通风系统、噪声控制、试验台等特殊要求,并加强审核审批。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适宜开展实验的,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工程改造以保障实验室安全。
实验室内开展科研项目、教学项目,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如存在风险要主动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
学院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治、消防设施维护、实验室安全教育系列活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先进个人奖励等。
实验室安全经费由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经费使用需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实验室分管领导审批,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教育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华中师范大学)
2023年2月15日